(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地新农保参保情况、缴费情况、缴费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及发放情况等。
2、有关附表。
3、其他材料。证明有关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应负担的缴费补助资金到位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证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到位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进账户复印件;同时所有复印件加盖财政局、银行公章。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新增试点县由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当年新农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对于原有试点县,省财政厅按其上年10月至12月底和当年1月至9月底参保缴费人数为依据,计算当年缴费补助;以此类推,对于当年10月至12月底参保的人员,缴费补助在下年度审核、拨付。各市(州)、试点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的缴费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于10月20日前,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汇总的各试点县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申请省级财政缴费补助。
2、资料审核。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相关政策、新农保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和各市(州)、县(市、区)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办法
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相应核定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拨到试点县财政部门。各试点县应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试点县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新农保养老金到基金支出户,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养老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财政补助资金。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对新农保的补助都要列入新设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