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优生优育的要求,确保参保人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0号)附件二中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第一次检查、第六次检查、第九次检查、第十一次检查的B超常规检查均改为可选择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同时增加胎盘成熟度检查;第三次检查的1次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改为可选择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增加胎盘成熟度检测、产前胎儿诊断项目和胎儿脐血监测。
二、第二次产前检查(16-18周)增加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三、肾功能3项明确定为尿素氮、肌酐、尿酸;原有的肝功能5项调整为6项,增加胆汁酸测定。
四、原“产科检查”字样为改“产前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调整后的生育医疗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黑白或彩色)、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含胎心多普勒,以下同)、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黑白或彩色)、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