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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琼卫法规〔2010〕2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医院、医生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以及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海南保监局等10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46号)精神,从2010年9月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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