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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二、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医疗机构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政府行政部门将通过招标确定3至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属地化组织原则,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投保,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省卫生厅和海南保监局将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和共享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推动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指导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组织、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中标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探索和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应积极开展医疗机构风险评估,促进医疗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应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医疗纠纷调查、调解及处理的新模式,在解决医患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保险、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搞好各项调查,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数据,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省卫生厅将组织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成立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定海南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拟定《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将列入医院评审工作和“平安医院”建设,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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