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对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拓宽海外引才渠道,建立长效引才机制,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了《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对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拓宽海外引才渠道,建立长效引才机制,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引进中心”),是指市政府采取资助加奖励的方式,依托国内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实体机构或当地社会团体共同设立的引进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机构,并加挂“深圳(地区名)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或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来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新创业人才:
(一)在海外高校、科研院所及实验室任相当于中级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海外企业或专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精通专业领域,熟悉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的管理专家;
(三)在专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其技术成果领先、且能够填补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或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
(四)掌握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设计、金融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高端服务业等行业的核心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