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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设立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海外人才引进中心的监管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评估海外当地人才环境及依托单位运作条件,签署合作协议,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指导、督促和考核海外人才引进中心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到海外人才引进中心短期协助工作;

  (三)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四)向海外人才引进中心提供深圳市最新人才政策和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五)向海外人才引进中心一次性支付不超过100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并根据人才及项目引进情况支付奖励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 海外人才引进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引进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深工作或创业,组织海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来深考察,并协助我市在海外当地举办人才引进、政策宣讲和人力资源论坛等推介活动;

  (二)与海外当地华人组织、中国驻外机构、留学人员团体等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宣传深圳市最新人才政策,发布深圳市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三)建立海外当地创新创业人才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维护,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四)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引才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绩效考核和审计。

  第六条 申请设立海外人才引进中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海外当地社会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海外当地的经济、文化、人才环境;

  (二)在海外设有专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和办公设备;

  (三)能提供海外人才引进中心组建和运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海外人才引进中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海外当地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奖励资金:

  (一)成功引进海外创新人才到我市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深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二)成功引进海外创业人才(团队)到我市创业,其所带项目落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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