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管〔2010〕14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第六条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