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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2.4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食物中毒的处置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4.4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 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建立协调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环保、建设、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4 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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