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8月3日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根据《
律师法》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一)业务指导
1.研究制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省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省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5.指导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6.指导省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7.组织与境外政府间的律师工作交流与协作。
(二)资质管理
1.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负责对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2.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批准、备案工作,负责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资格和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3.办理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工作。
4.负责对外国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核准的初审。
5.负责香港、澳门律师担任本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本省律师事务所联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在本省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