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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执业监管

  1.指导全省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管工作,负责省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

  3.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负责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公告工作。

  4.指导对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办理。负责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5.负责全省律师业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四)队伍建设

  1.掌握评估全省律师队伍发展状况,指导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组织全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评先树优活动及表彰、宣传工作。

  3.指导开展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4.指导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5.承办下一级律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省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监督、指导省律师协会工作。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一)业务指导

  1.制定全市律师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市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市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5.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6.组织指导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7.指导市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资质管理

  1.受理、审查拟在本市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

  2.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的注销及变更事项的申请。

  3.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及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

  4.受理、审查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补发、注销申请。

  5.负责省内跨市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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