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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执业监管

  1.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年度执业活动考核,对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抄送市律师协会,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3.承办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4.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四)队伍建设

  1.掌握评估全市律师队伍发展状况,指导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组织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评先树优活动及表彰、宣传工作。

  3.指导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4.指导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5.承办下一级律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一)业务管理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4.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5.组织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6.组织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7.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资质管理

  1.承担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的筹建工作。

  2.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对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拟申请执业律师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对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换执业机构的律师的有关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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