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等情况,负责收缴需要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6.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使用执业证书,对保管不善或者违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三)执业监管
1.负责所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
2.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3.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
5.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6.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及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7.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相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8.受理、调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市级律师协会处理。
9.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
10.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清理和处罚。
(四)队伍建设
1.掌握评估律师队伍发展状况,指导律师事务所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评先树优活动和表彰、宣传工作。
3.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者联络员。
4.指导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5.组织律师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派出机构的工作。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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