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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复核含义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3.坚持依法依规、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坚持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5.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坚持政策疏导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

  二、复查复核范围

  (三)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范围,对其中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予以复查(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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