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凡与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机关应另行指定他人进行复查(复核)。
(二十三)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根据复查(复核)意见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经本机关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1.《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政策依据及复查(复核)意见等。
2.复查意见书应告知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告知信访人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3.信访人应在《信访事项复查意见送达书》或《信访事项复核意见送达书》上签字接收。信访人拒绝签字接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情况。
(二十四)复查(复核)机关应做好复查(复核)案卷的归档工作,并将复查(复核)意见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五、市政府复查复核办法
(二十五)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代表市政府受理信访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十六)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办理(复查)机关应指导信访人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并经信访人签字确认,由办理(复查)机关报市复查复核办公室。
(二十七)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的,办理(复查)机关须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1.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书、诉求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处理(复查)机关领导签批单和处理(复查)意见书;
3.信访事项调查报告(包括信访人自然情况、主要诉求、信访事项产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的情况及结论等);
4.处理(复查)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包括政策依据和事实证据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八)市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复查告知书》(《信访事项不予复核告知书》),由办理(复查)机关送达信访人,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