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评估被认定为“不合格”类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园年检”直接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整改期满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评,复评原则上在三个月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复评仍达不到“合格”类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评估程序和时间
1.县(区)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0年9月至12月,对所有应该接受评估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得分、一票否决情况等,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12月底前,将全县(区)民办幼儿园评估分类结果汇总,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
2.各市抽评:各市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初评后一个月内,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为“合格”类的幼儿园进行抽评。首次对“合格”类幼儿园抽评的比例不少于“合格”类幼儿园总数的10%,对以后逐年新增的“合格”类幼儿园的抽评数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抽评结果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一致的,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为准。2011年1月底前,将全市评估分类结果汇总,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3.省级抽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后3个月内,视工作需要(如举报核查等),对市、县评估后认定为“合格”类的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结果与市、县不一致的,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为准。省级抽评后,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情况予以批复。
4.省级终评:民办幼儿园被评估认定为“合格”类(以文件公布日期为准)后,可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优秀”类评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评后,按照不高于该市“合格”类幼儿园总数(含以后逐年新增的“合格”类幼儿园)5%的比例数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优秀”类评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终评,达到“优秀”标准的,认定为“优秀”类,颁发“优秀民办幼儿园”标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提出“优秀”类评估申请的时间先后,分批组织终评,原则上在各市提出“优秀”类评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