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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0]8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等战略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支付服务环境通常是指为满足金融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而构建的一系列畅通支付结算服务的内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法制环境、信用环境、经济环境、支付环境等,既有宏观层面上具有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情况等,也有微观层面上的结算账户管理、银行网点铺设、支付工具推广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确定了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具体任务等。加强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推动农村牧区金融工具创新,为农牧民及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支付便利,提高农村牧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牧区金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有所改善,支付清算系统逐步延伸,非现金支付工具有所发展,经济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东西跨度大、横向距离长,农牧民居住地与金融服务条件较好的城镇距离远,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仍然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涉农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网络延伸程度较低,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难度较大;农村牧区资金循环效果较差,资金有效使用率较低。我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成本高、困难多,影响了金融机构投入的积极性和农村牧区金融发展的步伐,不利于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快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与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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