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等司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发生的金融诈骗、金融盗抢、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农村牧区金融案件诉讼费用,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业务创新,健全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法维护债权。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抓住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完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度提高农村牧区银行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推进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信息化,解决农村牧区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信用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牧区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要在银行卡业务培训宣传、技术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等方面,给予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在扣率方面,两年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农三牧商户”按照一般商户手续费给予3折优惠,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非三农三牧商户手续费给予5折优惠。
各类企业特别是农村牧区企业要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针对农村牧区实际设计产品、拓展业务,加快农村牧区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精心策划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农村牧区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对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认识,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
四、协调机制
(一)建立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研究解决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