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 审计委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
第六条 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第三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