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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本溪市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的;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四)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和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赔偿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赔偿申请而不受理的;
  (二)应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赔偿标准的;
  (四)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未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
  (五)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赔偿工作规定的行为和事项。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的;
  (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六)应当纳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
  (八)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封存或者暂予扣留;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责令监察对象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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