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1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信息监测、预报和报告制度。
3.1.1市、区县的供水单位对水源工程和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尽早处置;属于重大隐患,在迅速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及时(2小时之内)报告同级供水应急指挥部。
3.1.2在发生Ⅳ、Ⅲ级供水事故时,各级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以内按规定向同级供水应急机构上报有关供水应急情况。发生Ⅱ、Ⅰ级供水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必要时可直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各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上报的供水事故等级情况做出判断,并将情况及时(2小时内)报告上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
3.2预警级别
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考虑西安市市区与区县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预警级别。
3.2.1西安市市区预警级别
Ⅳ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6小时;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12小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Ⅱ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24小时;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Ⅰ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48小时;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远郊区县预警级别
Ⅳ级:供水事故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40%-50%(含4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人口在2000-3000人。
Ⅲ级:供水事故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30%-40%(含3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人口在3000-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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