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自的处置进展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指挥部统一协调的事项。
4.3.4相关区县政府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市政府采取支援行动。
4.3.5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对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行使临时指定权。
4.3.6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3.7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驻军、武警部门通报情况,确认是否需要支援。
4.3.8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要求相关单位对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事件提出工作建议。
4.4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4.4.1供水重大、特大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供水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按指令须立即向应急供水指挥部报告,需要公安配合时可拨打110,并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4.4.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同时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4.4.3发生供水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办。
4.5通讯
4.5.1建立以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制定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4.5.2应急响应期间,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5.3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正常工作日白天值班电话:029-87200175;晚上、节假日值班电话:029-87274910;应急响应期间值班电话:029-87274910,029-87200175。
4.6紧急处置
4.6.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3.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当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直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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