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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4.6.2当发生供水重大事故而本地的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上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支援。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发生时对应急救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等,发动社会力量为当地群众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
  4.9新闻报道
  对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的要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信息的公开发布和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发布。
  4.10应急结束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救援工作,并达到相应条件后,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从市财政应急经费中予以补充。
  5.2事故评估
  应急程序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按国家相关程序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及时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特别严重城市供水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3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处置需要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5.4事故保险
  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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