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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安徽省科技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处室或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科办〔2010〕54号)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科技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单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组织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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