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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20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12月17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2006年11月29日印发的《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列收列支、即征即返’的方式管理,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专户直接划转至相应的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首先用于安置原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结余部分调剂使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再进行土地出让金返还审批。”修改为:“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出让土地所在市、县国库。同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安置原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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