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3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要求,现就我省将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愿原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有关单位可以向我厅《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必需符合以下3个条件:
  1、通用名称未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复合西药(包括含药大输液);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西药组成,并且每个成分药及其剂型必须在《药品目录》范围内;
  3、复合药的价格小于等于其所组成的同等质量层次药品价格之和。
  三、复合药的申报
  申报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写《江苏省复合药申报表》并递交后,向我厅提供《药品注册批件》、药品使用说明书纸质材料。
  四、复合药的审核
  1、对申报品种名称及剂型的审核。我厅《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品种名称及剂型的审核工作,对难以界定的品种,组织专家讨论确定;
  2、对申报品种价格的审核。由我厅负责将审核后的品种交省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根据复合药所组成的相对应目录内同等质量层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中标零售价以及复合药的合理定价成本等情况,核定并公布复合药的最高零售价。
  五、核定医保结算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