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商字[2010]87号)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监测样本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青岛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联系人:邱吉君,郭凤娟;联系电话:85918850,85918851(传真)。
附件:青岛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青岛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商务部《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
二、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本考核采用量化计分方法,共考核五个项目,分别为:样本企业数量、监测报表报送、信息泵、市场运行分析及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其中,前四个项目为基本项目,分值100分;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为加分项目,分值10分,各地总得分为基本得分与加分之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如下:
(一)样本企业数量(22分)。样本企业包括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样本企业与重点流通企业。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数量达到4家以上的,计8分,不足按比例计分;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数量达到2家以上的,计4分,不足按比例计分;重点流通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的,计10分,不足按比例计分。
(二)监测报表报送(50分)。监测报表报送考核包括及时报送率和准确率。
1.及时报送率(35分)。各区市得分为及时报送率与35之乘积。其中,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日报表及时报送时间为每日上午10时前,周报表为每周一上午10时前,月报表为每月5日前;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半月报表及时报送时间为每月1日、16日前,月报表为每月10日前;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及时报送时间为每月6日前;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旬报表及时报送时间为每月2日、12日、22日前。如遇节假日,及时报送时间相应后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