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2010〕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在示范区内构建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企业信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与服务的体制与机制。
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上展开全面合作,成立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推动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统计、海关、物价、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示范区成立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企业信用促进会。示范区企业、信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有关协会商会组织及与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单位等可自愿申请加入企业信用促进会。企业信用促进会接受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并根据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拟订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
(二)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四)推荐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推动信用评级结果运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