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其他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的管理。企业信用促进会可依托示范区电子政务平台,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定期更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应当由企业、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自愿提供或授权提供,企业信用促进会征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前,应当与企业、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签署授权协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促进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信息数据安全,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市直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促进会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直各部门获取、查询企业相关信息。
五、积极推进示范区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探索建立适合示范区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方式和方法,并按照国际通行的三等九级的信用等级分类法,将示范区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BB、BB、B、CCC、CC、C,具体评级管理办法由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制定。
六、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应当切实加强对示范区企业的信用评级跟踪监测,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评定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七、稳妥开展企业信用增级工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名、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定,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金融机构推荐。
八、积极推进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采购招投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定及相关评比表彰活动中,要积极采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对于信用评级达到一定等级的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支持企业通过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或纯信用方式进行融资。
九、建立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及信用服务的担保机构和银行,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偿;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不守信企业和单位依照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