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情操作,平稳过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取消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三、安置范围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全市13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实际在岗人员列入本次转岗安置范围,所涉人员共703人(不含省内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已定向招录的16人),其中观音阁收费站68人。
四、安置渠道及办法
(一)根据个人意愿,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二)公路系统以外其他单位人员,原单位有安置能力、本人愿意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安置有困难,或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保留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在公路系统内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对于年龄在45岁以下(196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参加统一考试考核,从中选择200人转岗从事公路超限检测工作,其他人员转岗从事公路养护或工程施工。
(四)省、市政府投资建设或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所需营运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养护人员、收费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录用现有费收人员。
(五)转岗安置时已退休人员的行政关系、社保关系原则上由原单位接收。原单位无法接收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办理人事委托管理,转交当地社保部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六)对因工致伤致残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置适当岗位,给予适当照顾。
五、安置费用
(一)取消收费所涉人员中转岗安置的,从接收安置之月至2011年底,其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依据全市12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2008年实际发放工资的平均水平,分年度划拨到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兑现。转岗安置新的岗位后,按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其转岗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处理。观音阁收费站人员参照执行。
(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
劳动合同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收费站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全额补缴。观音阁收费站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