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认真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菜篮子”工程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要将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菜篮子”重点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列入县(市)、区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产销衔接顺畅、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风险控制迅速有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引导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成立“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市蔬菜产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并加挂牌子,配备专职人员。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和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本地“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菜篮子”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匹配使用。对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新型日光温室新建、改造,市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新型日光温室新建、改造,市县财政给予重点支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石政发〔2009〕45号)和《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0〕10号)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生产基地以及农产品品牌建设等。
(三)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和供应平衡调节机制,完善信息采集、发布和预警预报机制,引导“菜篮子”产品合理生产,避免总量供求失衡和价格大幅波动。出现局部性供过于求时,支持批发市场、龙头企业等入市收购,异地远销;局部供不应求时,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调运并促进生产恢复。完善地方“菜篮子”产品储备体系,统筹产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积极探索和落实国家“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制度,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