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落实创业鼓励扶持政策
1继续实施已有鼓励扶持政策。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明确的各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公职或科技辞职人员等自主创业。落实《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09〕1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明传电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降低创业准入限制,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鼓励扶持政策。
2提供创业指导,开辟快速通道。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创业提供指导、咨询,开辟登记注册的快速通道并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成功率。
3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激励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大力倡导自主创业,市政府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资助、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创业园建设、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及引进优秀毕业生奖励等。对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回国在我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批准,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营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