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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局:负责落实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财政支持,支持全民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形式多样的创业孵化基地,促进我市创业工作的开展。

  教育局: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工商局: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在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统计局:负责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按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每半年公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构建全民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物价局: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行为。

  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户籍、房产等政策的落实。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依法对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提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纳税情况。

  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企业,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

  法制办:负责对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规范性文件进行依法清理。

  社会团体:工会负责依托职工创业基地,积极发展创业实体;共青团负责建立适合青年创业的孵化基地,积极推进青年创业;妇联负责结合妇女特点,重点扶持家政、工艺制作、编制等创业活动;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加强与民间商会、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协调。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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