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每年年中、年末分别进行考核,年中考核权重系数为40%,年末考核权重系数为60%,年度考核分值=年中考核分值×权数+年末考核分值×权数。
(二)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了解、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安排半天时间,具体安排为:1.集中听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社区和城管中队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2.现场考核,每个村、社区、城管中队各提供2处以上禁违拆违现场,同时考核组随机抽查2条通往村民小组或居民小区的道路(巷道),实地察看、走访了解禁违拆违工作效果。
(三)认真履行宣政办〔2010〕2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责(考核细则附后),年度考核总分达80分以上,对辖区内新建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拆除率100%,全年无新增违法建设的,评定为“无新增违建单位”。
(四)被评为“无新增违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确定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不占用表彰名额)
(五)市政府每年表彰“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30名。
1.市城管执法局所属城建规划监察支队、分局、大队、中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的禁违拆违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力度大,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经公平公正推选,单位推荐,考核领导组审核,市政府审定,评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
2.市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卫生局、消防支队、工商局、水务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协助禁违拆违工作,表现突出,经考核领导组会议推荐,市政府审定,评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
四、奖励办法
(一)“无新增违建单位”的奖励
被评为“无新增违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予称号,具体奖励办法依照市政府办公室宣政办〔201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奖励
1.“无新增违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直接确定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授予称号,奖金5000元。
2.市城管执法局所属城建规划监察支队、分局、大队、中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市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卫生局、消防支队、工商局、水务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相关部门的禁违拆违工作人员,被评为违法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授予称号,奖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