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局直属单位机构名称管理的通知
(京卫人字〔2010〕24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局直属单位机构名称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局直属单位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各直属单位机构名称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对与本处业务相关的机构名称研提意见,并对业务相关的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重要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机构名称管理的原则
直属单位机构名称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须符合卫生事业发展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管理我市卫生工作需要的原则。
三、机构名称管理的范围和程序
(一)直属单位因职能、职责、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请变更机构名称。
(二)直属单位由于承担新工作职能或职责,需要加挂牌子且刻制公章,对外开展工作。
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程序如下:
1、局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理由)以及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材料。
2、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人事处综合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4、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报送市编办审批。
5、市编办审批后,由市卫生局发文至有关单位。
(三)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加挂资质、资格性质的牌子,或经学校以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批准加挂的牌子(不需要刻制公章)。工作程序如下:
1、局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部门)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理由)以及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材料。
2、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人事处综合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4、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卫生局发文至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