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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0]40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并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建立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的管理规定尽快调配力量配齐所属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并加强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监督机构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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