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提供以下材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函和《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需处置资产的帐本、凭证复印件。
3.无偿转让及置换资产还需提供市政府的批准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还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报损、报废的资产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的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且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提供以下材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报废:
1.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废资产的函及《遵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相关技术鉴定材料:
(1)车辆正常报废使用年限应在8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并提供车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2)车辆非正常报废的应提供交警部门鉴定意见、保险公司理赔意见、消防部门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交警部门报废没收的车辆应提供超过三个月的公示材料、图片复印件及车辆回收部门材料
(4)危房的报废应提供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5)电器电子产品的报废应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按照国家关于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的相关规定,交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6)锅炉的报废应提供质检部门的鉴定意见
第五章 责任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国有资产的准确和完整负主要责任,各单位有违反规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并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