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级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资料时,应备齐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5)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7.政府提供材料:
(1)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
(2)批次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各地块用途,各类用途具体面积);
(3)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
(5)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性,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多途径安置措施、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6)县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双限房)用地面积占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以上的规划意见;
(7)地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乡、镇、街道)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手续报批程序。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或项目核准(备案)前项目业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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