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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与原申请办理或者复查的信访事项相一致,对复查或者复核阶段新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复查或者复核。

  第十五条 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反映多个问题的,对其中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复查复核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受理告知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受理。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及地方的信访事项,由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地方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受理后作出的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应及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经超过申请复查或者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作出复核决定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三)在《信访条例》公布前已经办结,并经省、市信访局研究认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第四章 办  理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关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及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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