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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到2015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及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2、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职责明确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并逐步向社区和乡镇扩展延伸。加强对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的监管,逐步提高监管覆盖率,提升综合监管水平。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3、依托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网络体系,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覆盖到重点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综合治理能力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要求,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4、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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