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救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在各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设置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职责,落实经费保障,配备必要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对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重点地市(武汉、襄樊、十堰、宜昌、荆州、黄石、孝感、荆门)职业病防治院(所)建设。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含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作用,积极开展职业病预防与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促进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的提高。
3、加大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力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动员司法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团体,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三)加强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对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尘肺病普查和粉尘危害源点调查,建立全省粉尘危害综合信息数据库。强化监督检查,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冶金、小水泥、小陶瓷厂,并限期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的研发和推广,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产生。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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