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科研管理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规划,给予支持。重点开展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和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的防护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部门密切配合。
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增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防、诊、治,并查处违法行为。抓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的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依法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
发展改革委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从源头治理职业病危害,对未经职业病卫生审核过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财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相关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并配合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