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开展情况。
3.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打击“三非”等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防止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防止煤矿非法生产和非法建设的巡查和预防机制。
4. 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5. 矿井瓦斯治理情况。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审批情况,是否按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限定的采掘头面个数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要求进行核定,核定和允许的头面是否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煤矿是否按批准的采掘作业地点组织生产;矿井是否具备独立、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合理分配;是否严格按照“以风定产”制度、煤矿瓦斯等级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保证抽、掘、采平衡;是否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检查中对以下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不按规定核定头面或不按批准的头面组织生产的;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不落实的;开采突出煤层未按照要求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戴帽,并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安全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6. 资源整合矿井情况。鉴于资源整合工作已开展多年,凡未经审批并完成开工备案手续的矿井一律不准从事采掘作业,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的行为;资源整合矿井不得再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煤炭生产;已延续相关证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凡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在限期内未完成行政审批手续或开工建设的矿井,一律取消资源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按期未完成改造施工工程的,一律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