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质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级分管领导、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实施细则,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相应学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评奖范围和条件:
(一)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市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三)在经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申报参评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是当年内发表的。
第八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
(一)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区、县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申报者向所在区、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市级各学会和区、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成果奖申报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优秀成果奖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
第十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其他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市级各学会或区、县社科联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