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清理制度性障碍,做好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加强档案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接收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凡聘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继续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要特别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积极拓展适合女生的就业岗位,切实维护其就业权益,稳定毕业女大学生就业率。
(二)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计划”,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项目,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项目期满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探索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开发社区管理就业岗位和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就业岗位,力争全市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发新的基层项目和领域。
加强实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协调机制,逐步统筹人员计划、选聘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统一的考试选拔程序和录用、安置、待遇、管理政策标准,确保毕业生基层就业计划的落实。
(三)实施“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我市“三年1万名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目标,按照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办法,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拓展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毕业生见习基地,大力开发见习岗位,引导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提升就业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毕业生就业见习经费,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见习登记制度、开设见习登记窗口、完善见习服务。大中专院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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