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县商务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补助金额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申报补助金额(以整千元计),在企业《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网站上作相应操作确定审核结果,并于每年11月5日前联合行文(附表按项目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拨付、成效等评估分析和总结,一并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可委托承办单位或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支持金额。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里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论证、培训、政策宣传、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县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根据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绩效,从全省工作经费中列支县、市承办单位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项目执行及审批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进度和额度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等。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开拓资金的企业,都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1、违反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