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警调控程序
(一)分析阶段。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及完成进度进行月度分析和季度(预警阶段)核算,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情况,为启动预警调控方案提供依据。其中,季度(预警阶段)核算包括1-6月、1-9月、1-11月3个阶段核算。
(二)执行阶段。季度(预警阶段)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未完成节能序时进度的县、区,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县、区启动能耗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县、区政府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地区调控方案,有序做好调控企业限产、停产等工作。
(三)恢复阶段。全市能耗达到预警调控目标,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有关县、区暂停执行预警调控方案。
四、预警调控重点企业
各阶段能耗预警调控的重点企业:
(一)第一阶段(8月15日至9月15日)
1. 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
2.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省限额的企业;
3.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4. 上半年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
5. 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
6. 违反《节能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二)第二阶段(9月16日至10月16日)
1. 列入第一阶段调控的企业;
2. 今年以来单位产值能耗上升的企业;
3. 综合能耗上升且属于高能耗行业的企业;
4. 列入四大行业整治整合的企业。
(三)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 列入第一、二阶段调控的企业;
2. 超过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的企业;
3. 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不明显的企业。
启动预警调控的县、区,每月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经信委、市统计局。达到预警调控目标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填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