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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县、区要重点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确保能耗总量增幅与经济指标增幅相协调。要加强对新投产耗能大的项目监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向市经信委、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和能耗情况。

  (三)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地区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经信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县、区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检修等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尚未完成的两户小煤窑,列出关停时间表,力争在8月底完成。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对提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给予奖励或补助。各县(区)要尽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目录内的产品产能组织提前淘汰、立即关停,争取8月底前进行验收。对主动淘汰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能,转产“五优一新”产业或配套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核准、资金安排、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对于重点用能企业,依据季度能耗占总目标比例,分步骤、分程度,适时对部分高耗能产品实行限产、停产检修措施。对个别重点能耗企业特别是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安徽省能耗限额、没有取得行业准入资格的原材料型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要实施停电、停产。

  (七)控制建设交通能耗。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加强建筑节能执法监督,推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测评和标识,切实提升新建项目节能标准比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严格控制实载率较低客运线路的运力投入。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八)加强公共领域节能。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加强空调、电梯等设施运行调节,淘汰高耗能灯具和办公设施,控制和压缩公务车辆规模,降低公务车辆油耗。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开展“绿色照明”行动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对重点用能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公共机构和公共设施的能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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