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2010年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2010年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2010年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
(省交通运输厅)
今年我省多个地区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给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为尽快恢复水毁公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更好服务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全省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如下:
一、总体目标任务
2010年底,国省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完成路基、小桥、涵洞工程,完成大中桥桥梁基础及下部工程,并完成必要的安保工程;农村公路基本完成路基、小桥涵工程。2011年底前,损毁的国省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全部达到或高于灾前标准。2012年底前,损毁的农村公路全部恢复到灾前水平。
二、灾后重建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先通后畅,先急后缓,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坚持灾后重建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尽量利用地产材料、地方劳务和省域产品;坚持科学规划设计,灾后重建项目要与路网改造、养护规划相结合,合理制定建设标准,前期规划设计与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同步推进;坚持质量第一,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耐久;坚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破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公路两侧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三、建设标准
(一)国省干线公路重建项目要根据“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对拟在“十二五”期间升级改造的项目,应结合本次重建一次性实施,避免重复投资。
(二)农村公路桥梁重建,要求大、中桥桥型采用梁桥,小桥采用梁桥或板桥;平原区宜采用桩基础,桥梁下部和基础工程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