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公路重建,不得低于三级水泥(沥青)路标准,具备条件、交通需求大的路段可修建二级公路。
(四)乡村公路重建,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各地可结合地产材料等情况,灵活采用各种路面型式,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5米。
(五)满足国家、省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投资标准
(一)水毁公路抢险保通。
1.对国省干线水毁公路抢险保通工程全额投资。
2.农村公路水毁抢险保通的桥梁,原则上分别给予小桥1万元/座、大中桥2万元/座的抢险补助。
(二)水毁公路恢复重建。
1.对国省干线公路水毁重建项目全额投资;
2.对全毁农村公路桥梁重建项目全额投资,分别为大、中桥2.25万元/延米(7.5米宽)、小桥1.875万元/延米(7.5米宽);
3.对县级公路重建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继续加大投资补助力度,一般县级公路投资补助标准提高到40万元/公里,重要县级旅游路投资补助标准提高到50万元/公里;
4.乡村公路重建项目,将优先纳入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投资补助标准分别为水泥路25万元/公里、沥青路20万元/公里、砖路8万元/公里、条石路8万元/公里(均为6米宽);
5.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按照桥梁和路面宽度进行折算,桥宽超过9米的不增加投资,桥宽小于5米的不予投资;县级公路低于三级公路标准的不予投资补助,乡村公路路面宽度低于4.5米的不予投资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各受灾地区应根据本地灾情,科学制定规划,按轻重缓急,有序安排重建项目。同时,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路基础设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整合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资源,对小流域河流进行综合治理。
(三)2008年新调增的省道,仍按照原行政等级进行投资和管理。农村公路水毁重建申报项目,遭受水毁连续里程不得低于300米。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建任务的项目,不再适用此投资政策。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完成水毁公路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国省干线公路要在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可研审批,2010年11月1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农村公路根据建设期,要在拟实施重建上一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