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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2010〕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对近几年来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实践探索的总结与升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和补充。《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省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为我省争当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多管齐下,全力做好《条例》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条例》正式实施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近几年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开展广泛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共同确保《条例》的宣传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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